我前2個月在一家公司上班,前不久非自原離職,有申請到失業幾付,最近我之前申請解散的公司,要我回去,且老闆是同一人,且公司名稱也沒有變,只是地址不一樣而且,想請問,我之前申請的失業幾付的錢,勞保局會不會來追討回去呢??(請有經驗的人回答, 不要給我法律條文,請勿打廣告)
hi,發問者您好:
台灣的法律,並不禁止被資遣的員工,又重新回到原來的公司工作,或者被原來的老闆僱用。
台灣的法律,也不禁止老闆解散公司以後,又重新開設公司。
所以你說的這些狀況,都是法律所不禁止。
唯一的問題,是有沒有「詐領失業給付」,這是屬於法院才能判定的事情。
在就業保險法36條明定,對於詐領就業保險的給付,可以罰款兩倍,提民事訴訟求償,並且移送檢警機關偵辦,交由法院審判。
失業給付就是就業保險的一種給付,而依照就業保險法,就業保險是由勞保局承辦。
當法院判決確定有詐領的話,勞保局就可以追討了。
以上僅供參考
從上班第一天起 就不能領失業給付 已經領取不會追回
失業給付和勞保局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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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發問者您好:
台灣的法律,並不禁止被資遣的員工,又重新回到原來的公司工作,或者被原來的老闆僱用。
台灣的法律,也不禁止老闆解散公司以後,又重新開設公司。
所以你說的這些狀況,都是法律所不禁止。
唯一的問題,是有沒有「詐領失業給付」,這是屬於法院才能判定的事情。
在就業保險法36條明定,對於詐領就業保險的給付,可以罰款兩倍,提民事訴訟求償,並且移送檢警機關偵辦,交由法院審判。
失業給付就是就業保險的一種給付,而依照就業保險法,就業保險是由勞保局承辦。
當法院判決確定有詐領的話,勞保局就可以追討了。
以上僅供參考
從上班第一天起 就不能領失業給付 已經領取不會追回
失業給付和勞保局無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