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做國企報告的名詞解釋,但是不了解何謂"技術授權",它是國企裡的專有名詞!請各位幫幫忙!急~謝謝!
壹、技術授權及其契約 大家應該都有喝過可口可樂吧!有沒有注意到在瓶罐的側面,會標示著一小段文字“可口可樂公司授權台灣太古可口可樂股份有限公司在中華民國製造”;對電腦有興趣的人應該都有安裝shareware的經驗吧!在安裝的時候,會出現一個提示對話框,問你是否同意畫面內容所示之條件,同意的話,請按Accept,不同意的話,請按Cancel;走進路口的7-11去買一個大亨堡來啃,不要以為7-11一定是統一超商這個公司開的,公司的名字可能是王大同有限公司;為什麼路邊的卡式公共電話,要換成一張二百元的IC卡公共電話,提醒各位,絕對不是因為一次買二百元可以打比較久;為什麼迪士尼卡通人物的產品都這麼貴;為什麼職籃的轉播會停下來;為什麼買來的家用錄影帶不能在公共場合播放;為什麼喜歡看的第四台頻道會不見;為什麼有些股票叫作潛力股,有些叫地雷股?潛力股不是今年賺錢才叫潛力股,能夠確保未來五年十年依然成長的股票,才叫潛力股;地雷股也不是今年賺錢就不叫地雷股,未來五年十年沒辦法成長的股票,也叫地雷股…,可惜這本書的書名不是十萬個為什麼?無法提供讀者完整的答案,不過可以告訴大家的是,這些為什麼,多多少少都和技術授權契約扯上一點邊。 技術授權,是指由技術擁有者(或有處分權的人)提供know-how、商標、服務標章、專利權、專門技術…等智慧財產權,於約定的期限內,同意將全部或一部分的權利由技術接受者利用;而技術授權契約就是指為達到上述目的而由相關當事人所簽訂的契約。註:嚴格來說,以技術授權泛指智慧財產權的授權並不正確,不過本書著重於與技術相關智慧財產權的授權,因此,不以智慧財產權授權為名,而以技術授權為名。像是商標,我們很難說它具有技術性,但是商標授權,尤其涉及商品製造時,常常必須連同授權人之技術一併移轉;著作權也是一樣,除了像電腦軟體可以算是有技術性,一般文件在隨同技術授權移轉時,亦須注意應一併授權,因此,也列入本書的討論範圍。 技術授權契約之所以重要,是因為技術的移轉,並不像一般買原料、租機器那麼單純,在一般買賣關係的各項要件中,無論是商品規格、價金多寡、支付方式及交貨期日等,都很容易用契約界定清楚。但是技術授權則不同,從交易相對人的挑選、移轉內容的界定、權利金的計算,一直到契約履行方式及效果的認定,都有不同的解釋方法及選擇空間,可由當事人依其需要訂定不同的交易方式。因此,技術授權契約,名稱可能是經銷契約、代理契約、買賣契約、加盟契約、代工契約、共同研發協定…等,內容更是天差地別,已經不再能夠口頭說說就算數,或是用一紙簡單的訂單來完成,在許多的細節項目上,最好都有明確的契約規範,以達到技術順利移轉的目的,並在一旦有爭議發生時,由契約來提供最好的解答。
授權契約一般稱「license agreement」,但表示授權的動作時,則用「grant a license」來表示,「license」原意是許可或特權,也就是授權人將其所享有的特殊地位,許可他人分享該地位所帶來的利益,而該特殊地位,並不一定是所有權或專利權…等獨占排他的「權利」,只要是足以讓擁有者有異於他人的特殊地位即可。
舉例來說,C公司以其多年的製造經驗累積了提高良率的技術,C公司可以以此為其在市場競爭的利器,同時也可以將該經驗傳授給他人,讓他人亦享受該特殊地位所帶來的利益而由C公司收取報酬,後者的作法就非常接近本書所討論的授權。
「授權」在我國民法上,比較接近的概念應該是物權法上「設定」的概念,例如:設定地上權、設定地役權、設定抵押權…等,也就是說,從既有的權利上,創設一個新的權利給他人。這個新的權利,依其性質的不同,對於原來的權利有不同的影響。由於智慧財產權性質上屬於無體財產,並不完全皆以權利的方式存在,因此,物權上「設定」的概念並不宜完全適用於技術授權契約,適當的用語轉化應屬必要。
所以,本書將技術授權契約中的「授權」定義為:對技術有處分權能之人,就該技術創設一個特殊地位給被授權人,使被授權人得作契約目的範圍內之利用。
至於授權當然要打契約 契約內容當然至少必須包括
1.授權的標的
2.授權之範圍及期限
3.授權金之計算及交付方式
4.違約賠償條款
當然契約的定訂越清楚 對雙方都叫有保障
希望以上的說明您會滿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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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技術授權及其契約 大家應該都有喝過可口可樂吧!有沒有注意到在瓶罐的側面,會標示著一小段文字“可口可樂公司授權台灣太古可口可樂股份有限公司在中華民國製造”;對電腦有興趣的人應該都有安裝shareware的經驗吧!在安裝的時候,會出現一個提示對話框,問你是否同意畫面內容所示之條件,同意的話,請按Accept,不同意的話,請按Cancel;走進路口的7-11去買一個大亨堡來啃,不要以為7-11一定是統一超商這個公司開的,公司的名字可能是王大同有限公司;為什麼路邊的卡式公共電話,要換成一張二百元的IC卡公共電話,提醒各位,絕對不是因為一次買二百元可以打比較久;為什麼迪士尼卡通人物的產品都這麼貴;為什麼職籃的轉播會停下來;為什麼買來的家用錄影帶不能在公共場合播放;為什麼喜歡看的第四台頻道會不見;為什麼有些股票叫作潛力股,有些叫地雷股?潛力股不是今年賺錢才叫潛力股,能夠確保未來五年十年依然成長的股票,才叫潛力股;地雷股也不是今年賺錢就不叫地雷股,未來五年十年沒辦法成長的股票,也叫地雷股…,可惜這本書的書名不是十萬個為什麼?無法提供讀者完整的答案,不過可以告訴大家的是,這些為什麼,多多少少都和技術授權契約扯上一點邊。 技術授權,是指由技術擁有者(或有處分權的人)提供know-how、商標、服務標章、專利權、專門技術…等智慧財產權,於約定的期限內,同意將全部或一部分的權利由技術接受者利用;而技術授權契約就是指為達到上述目的而由相關當事人所簽訂的契約。註:嚴格來說,以技術授權泛指智慧財產權的授權並不正確,不過本書著重於與技術相關智慧財產權的授權,因此,不以智慧財產權授權為名,而以技術授權為名。像是商標,我們很難說它具有技術性,但是商標授權,尤其涉及商品製造時,常常必須連同授權人之技術一併移轉;著作權也是一樣,除了像電腦軟體可以算是有技術性,一般文件在隨同技術授權移轉時,亦須注意應一併授權,因此,也列入本書的討論範圍。 技術授權契約之所以重要,是因為技術的移轉,並不像一般買原料、租機器那麼單純,在一般買賣關係的各項要件中,無論是商品規格、價金多寡、支付方式及交貨期日等,都很容易用契約界定清楚。但是技術授權則不同,從交易相對人的挑選、移轉內容的界定、權利金的計算,一直到契約履行方式及效果的認定,都有不同的解釋方法及選擇空間,可由當事人依其需要訂定不同的交易方式。因此,技術授權契約,名稱可能是經銷契約、代理契約、買賣契約、加盟契約、代工契約、共同研發協定…等,內容更是天差地別,已經不再能夠口頭說說就算數,或是用一紙簡單的訂單來完成,在許多的細節項目上,最好都有明確的契約規範,以達到技術順利移轉的目的,並在一旦有爭議發生時,由契約來提供最好的解答。
授權契約一般稱「license agreement」,但表示授權的動作時,則用「grant a license」來表示,「license」原意是許可或特權,也就是授權人將其所享有的特殊地位,許可他人分享該地位所帶來的利益,而該特殊地位,並不一定是所有權或專利權…等獨占排他的「權利」,只要是足以讓擁有者有異於他人的特殊地位即可。
舉例來說,C公司以其多年的製造經驗累積了提高良率的技術,C公司可以以此為其在市場競爭的利器,同時也可以將該經驗傳授給他人,讓他人亦享受該特殊地位所帶來的利益而由C公司收取報酬,後者的作法就非常接近本書所討論的授權。
「授權」在我國民法上,比較接近的概念應該是物權法上「設定」的概念,例如:設定地上權、設定地役權、設定抵押權…等,也就是說,從既有的權利上,創設一個新的權利給他人。這個新的權利,依其性質的不同,對於原來的權利有不同的影響。由於智慧財產權性質上屬於無體財產,並不完全皆以權利的方式存在,因此,物權上「設定」的概念並不宜完全適用於技術授權契約,適當的用語轉化應屬必要。
所以,本書將技術授權契約中的「授權」定義為:對技術有處分權能之人,就該技術創設一個特殊地位給被授權人,使被授權人得作契約目的範圍內之利用。
至於授權當然要打契約 契約內容當然至少必須包括
1.授權的標的
2.授權之範圍及期限
3.授權金之計算及交付方式
4.違約賠償條款
當然契約的定訂越清楚 對雙方都叫有保障
希望以上的說明您會滿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