後車從右側超車插撞.約35公尺才停下.她後座載13歲小孩 左腳輕微疼痛
前車插撞後約2公尺向右倒下受傷 (因前車有倒下受傷較嚴重)
前車 (自行先行離開 ) 離開前有確認以下1.2.3.4.5.點
1.確定無急需送醫必要
2.造成左腳輕微疼痛 (她有去醫院擦藥.有醫生證明)
3.當時無法用肉眼看出有傷
4.後車由右邊加速超車造成.沒有保持安全距離
5.非於故意.應屬意外
6.檢察官會起訴.法院會判刑嗎?
從 發問者 的陳述來說.... 前車 是 肇逃 應該無疑的啦....^^
簡單來說,後車有沒有什麼問題?不是前車可以主觀或自行判斷的啦...而是要和後車協議...看是怎麼處理啦~ 沒談妥(或只要有人傷....一定要報警)?前車也是要報警...而不是自行離開...這對後車來說,就是肇逃囉
至於傷害...?則是要看你肇逃後,到場的警訊...是怎麼記錄的...才知道喔~ 也就是警訊筆錄有記受傷....,你說沒受傷...時,因為警訊筆錄是公文書,所以以警訊筆錄為准。
這要看警察是如果認定監視器畫面.還有雙方車禍時的行車距離來判定誰對誰錯在先至於罵人三字經.如果對方提告在加上有目擊者的話.可會依公然侮辱罪判刑並且還要賠償給被害人錢財
她進入對面屋內後
前車就離開現場回家.
她打電話報警.告她 傷害肇逃.
她沒帶手機才回家打電話報警嘛
她回家之前又沒說你可以走了
肇事逃逸一定成立
「肇事逃逸」之認定,是否與「肇事責任」有關?
依刑法第185-4條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參考司法實務判決載述「『肇事逃逸罪』之立法意旨,在於處罰肇事後逃逸之駕駛人,俾以維護交通安全,加強救護,減少被害人之死傷,促使駕駛人於肇事後能對被害人即時救護或其他必要措施,以減少因延誤就醫致生無謂傷亡,因此該罪之成立只以行為人有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之事實即可,至於行為人對肇事有無過失及其離去之原因為何,則非所問」,換言之,只要發生車禍,不論自己有沒有肇事責任,都要留在現場,將傷者送醫,否則即可能構成犯罪。
後車從右側超車插撞
過失傷害一定成立
1.後車撞前車
2.從右側超車
都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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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確定無急需送醫必要
2.造成左腳輕微疼痛 (她有去醫院擦藥.有醫生證明)
3.當時無法用肉眼看出有傷
4.後車由右邊加速超車造成.沒有保持安全距離
5.非於故意.應屬意外
6.檢察官會起訴.法院會判刑嗎?
從 發問者 的陳述來說.... 前車 是 肇逃 應該無疑的啦....^^
簡單來說,後車有沒有什麼問題?不是前車可以主觀或自行判斷的啦...而是要和後車協議...看是怎麼處理啦~ 沒談妥(或只要有人傷....一定要報警)?前車也是要報警...而不是自行離開...這對後車來說,就是肇逃囉
至於傷害...?則是要看你肇逃後,到場的警訊...是怎麼記錄的...才知道喔~ 也就是警訊筆錄有記受傷....,你說沒受傷...時,因為警訊筆錄是公文書,所以以警訊筆錄為准。
這要看警察是如果認定監視器畫面.還有雙方車禍時的行車距離來判定誰對誰錯在先至於罵人三字經.如果對方提告在加上有目擊者的話.可會依公然侮辱罪判刑並且還要賠償給被害人錢財
她進入對面屋內後
前車就離開現場回家.
她打電話報警.告她 傷害肇逃.
她沒帶手機才回家打電話報警嘛
她回家之前又沒說你可以走了
肇事逃逸一定成立
「肇事逃逸」之認定,是否與「肇事責任」有關?
依刑法第185-4條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參考司法實務判決載述「『肇事逃逸罪』之立法意旨,在於處罰肇事後逃逸之駕駛人,俾以維護交通安全,加強救護,減少被害人之死傷,促使駕駛人於肇事後能對被害人即時救護或其他必要措施,以減少因延誤就醫致生無謂傷亡,因此該罪之成立只以行為人有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之事實即可,至於行為人對肇事有無過失及其離去之原因為何,則非所問」,換言之,只要發生車禍,不論自己有沒有肇事責任,都要留在現場,將傷者送醫,否則即可能構成犯罪。
後車從右側超車插撞
過失傷害一定成立
1.後車撞前車
2.從右側超車
都錯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