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在閱讀歷史
歐洲和美洲的歷史部份
但常常看到"聯邦制"和"邦聯制"
感覺很相像阿
但是好像又不同
到底差在哪裡呢?
請各位大大幫忙解答一下
謝謝^^
聯邦與邦聯本是同根所生,同屬於聯邦主義的範疇。聯邦主義在制度上有兩種類型:一種是聯合起來的邦(聯邦),一種是邦的聯合(邦聯)。聯邦制國家和邦聯制國家在教科書中幾乎毫無例外地被劃入復合制國家一類。盡管邦聯的成員國常常以一個聲音發言,要說一個邦聯制國家是一個復合國,卻似乎有點牽強,因為邦聯是一種介乎國家與非國家之間的人類組織形式。聯邦與邦聯的分類方法,像許多其他的二分法一樣,是對復雜現實的簡單化。
從法律依據上看,聯邦是依據聯邦憲法組成的,憲法對聯邦及其成員體有著同等的約束力,它們都必須在憲法的範圍內活動。聯邦制國家是一個獨立的主權國家,其成員體沒有獨立的主權,不具有獨立主權國家的地位。在聯邦制下,聯邦憲法和法律是全國性的最高法,聯邦中央政府擁有最高國家權力,可以直接對各成員單位的人民直接行使權力。成員體沒有退出聯邦的權利,成員體的國防和外交權概由聯邦政府統一行使。各成員體有自己的憲法,但是不得與聯邦憲法相抵觸。聯接邦聯制國家的法律通常不是憲法,而是具有條約性質的法律。邦聯則是一個由若干獨立國家組成的國家聯盟。一般說來,邦聯本身不具備構成一個國家所必需的全部要素,不具有完整的國際法主體資格。它雖然設有公共機構處理有關共同事務,但沒有統一的中央政權機關,也沒有統一的立法和財政預算;各成員國公民隻有其本國的國籍,而沒有邦聯的共同國籍。邦聯的法律和政策對各成員國不具備無可爭議的強制性。在邦聯之下,各成員國都是獨立主權的國家,是國際法主體,各自在外交、法律和軍事上均具備完全獨立的自主權。各成員國的加入或退出相對自由。
聯邦制的原則是主權在民,邦聯制的原則是主權在邦。邦聯各成員國人民沒有共同的國籍;聯邦制國家中各成員單位的人民具有統一的國籍。聯邦與邦聯的構成單位也不一樣:在聯邦制之下,成員體有多種形式,如邦、加盟共和國、州、省、特區等;在邦聯制下,成員體隻有一種類型,即獨立的國家。
聯邦是建立在公民個人與成員體的雙重代表的原則上,邦聯建立在國家代表的原則上。在聯邦制下,投票的單位是獨立的個人。在邦聯制下,重大選舉與決策的投票單位則是成員國。在邦聯制下,每個成員國對邦聯的大多數事項都擁有否決權,所以,與聯邦相比,邦聯的穩定性要差得多。聯邦制的成員體之間的關繫較為緊密,邦聯內部成員體之間的關繫較為松弛,其成員體之間的關繫更像是外交關繫。
聯邦制與邦聯制的一個重大差異,就是在聯邦制下,聯邦政府對聯邦範圍內的每一個公民都可以行使直接的管轄權,而邦聯則沒有這樣的直接管轄權。在邦聯制下,雖然也設有各成員國派出的代表組成的共同管理機關,根據各成員國的明確委托行使某些權力,但它的決定是協商式的,隻有經所有成員國政府認可後纔具有約束力。通常,邦聯的成員國隻是把少量的權力交給邦聯的管理機構,它負責照管各邦的共同利益,協調各邦的政策,協助解決各邦的糾紛。成立邦聯的文件通常是國際條約,各邦通常保留絕對的對內對外的主權、對邦聯事務享有否決權。由於這一特性,邦聯制國家往往沒有聯邦制國家那麼穩定,易因各邦之間的糾紛或國際局勢的變化而解體。一個邦聯,除維持現狀外,出路通常由兩條:一條是還原成各個獨立的國家,另一條是各成員國之間進一步整合從邦聯走向聯邦。因此,邦聯制也常常成為聯邦制的一種過渡形式,充當走向聯邦的橋梁。
聯邦注重集權 邦聯注重地方
邦聯是分權
大家都有權利=每個人都可以決定大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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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邦與邦聯本是同根所生,同屬於聯邦主義的範疇。聯邦主義在制度上有兩種類型:一種是聯合起來的邦(聯邦),一種是邦的聯合(邦聯)。聯邦制國家和邦聯制國家在教科書中幾乎毫無例外地被劃入復合制國家一類。盡管邦聯的成員國常常以一個聲音發言,要說一個邦聯制國家是一個復合國,卻似乎有點牽強,因為邦聯是一種介乎國家與非國家之間的人類組織形式。聯邦與邦聯的分類方法,像許多其他的二分法一樣,是對復雜現實的簡單化。
從法律依據上看,聯邦是依據聯邦憲法組成的,憲法對聯邦及其成員體有著同等的約束力,它們都必須在憲法的範圍內活動。聯邦制國家是一個獨立的主權國家,其成員體沒有獨立的主權,不具有獨立主權國家的地位。在聯邦制下,聯邦憲法和法律是全國性的最高法,聯邦中央政府擁有最高國家權力,可以直接對各成員單位的人民直接行使權力。成員體沒有退出聯邦的權利,成員體的國防和外交權概由聯邦政府統一行使。各成員體有自己的憲法,但是不得與聯邦憲法相抵觸。聯接邦聯制國家的法律通常不是憲法,而是具有條約性質的法律。邦聯則是一個由若干獨立國家組成的國家聯盟。一般說來,邦聯本身不具備構成一個國家所必需的全部要素,不具有完整的國際法主體資格。它雖然設有公共機構處理有關共同事務,但沒有統一的中央政權機關,也沒有統一的立法和財政預算;各成員國公民隻有其本國的國籍,而沒有邦聯的共同國籍。邦聯的法律和政策對各成員國不具備無可爭議的強制性。在邦聯之下,各成員國都是獨立主權的國家,是國際法主體,各自在外交、法律和軍事上均具備完全獨立的自主權。各成員國的加入或退出相對自由。
聯邦制的原則是主權在民,邦聯制的原則是主權在邦。邦聯各成員國人民沒有共同的國籍;聯邦制國家中各成員單位的人民具有統一的國籍。聯邦與邦聯的構成單位也不一樣:在聯邦制之下,成員體有多種形式,如邦、加盟共和國、州、省、特區等;在邦聯制下,成員體隻有一種類型,即獨立的國家。
聯邦是建立在公民個人與成員體的雙重代表的原則上,邦聯建立在國家代表的原則上。在聯邦制下,投票的單位是獨立的個人。在邦聯制下,重大選舉與決策的投票單位則是成員國。在邦聯制下,每個成員國對邦聯的大多數事項都擁有否決權,所以,與聯邦相比,邦聯的穩定性要差得多。聯邦制的成員體之間的關繫較為緊密,邦聯內部成員體之間的關繫較為松弛,其成員體之間的關繫更像是外交關繫。
聯邦制與邦聯制的一個重大差異,就是在聯邦制下,聯邦政府對聯邦範圍內的每一個公民都可以行使直接的管轄權,而邦聯則沒有這樣的直接管轄權。在邦聯制下,雖然也設有各成員國派出的代表組成的共同管理機關,根據各成員國的明確委托行使某些權力,但它的決定是協商式的,隻有經所有成員國政府認可後纔具有約束力。通常,邦聯的成員國隻是把少量的權力交給邦聯的管理機構,它負責照管各邦的共同利益,協調各邦的政策,協助解決各邦的糾紛。成立邦聯的文件通常是國際條約,各邦通常保留絕對的對內對外的主權、對邦聯事務享有否決權。由於這一特性,邦聯制國家往往沒有聯邦制國家那麼穩定,易因各邦之間的糾紛或國際局勢的變化而解體。一個邦聯,除維持現狀外,出路通常由兩條:一條是還原成各個獨立的國家,另一條是各成員國之間進一步整合從邦聯走向聯邦。因此,邦聯制也常常成為聯邦制的一種過渡形式,充當走向聯邦的橋梁。
聯邦注重集權 邦聯注重地方
邦聯是分權
大家都有權利=每個人都可以決定大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