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國軍兵役人力資源管理的役政署,
為何屬內政部而非國防部?
你好!!
役政署為何不屬於國防部?依兵役法第三十四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徵兵規則』
役男需經兵籍調查、徵兵檢查
徵兵規則 第 二 章 兵籍調查
第 6 條
鄉(鎮、市、區)公所應以資訊系統,就戶政資料執行轉錄,編立徵
兵及齡男子名冊。
前項執行轉錄之基準日及相關配合事項,由內政部定之。
第 7 條
兵源之列額,以轉錄基準日之役男戶籍地資料為準,轉錄基準日以後
戶籍異動者,遷出地及遷入地鄉(鎮、市、區)公所應連繫確定,由
遷入地列額後,報請各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備查。
前項轉錄基準日前辦理戶籍遷出登記,未辦理遷入登記者,由遷出地
列額。
經填發徵集令或通知為預備員之役男戶籍有異動者,仍以戶籍異動前
之戶籍地為列額地。
第 8 條
依前條規定列額之役男,因免役、禁役、喪失我國國籍、死亡或經死
亡宣告者,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應註銷列額,並報直轄市、
縣(市)政府備查。
第 9 條
役男經兵籍調查編立名冊後,其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出生別
變更或因其他戶籍登記事項異動時,戶政單位應隨時以資訊系統通報
役政單位登記。
以上這些都與戶政相關,而戶政屬內政部管,如果把兵籍調查丟給國防部,恐怕無法與戶政相連結,如果有錯誤也不易發覺
官方說法
國軍自「精實案」後,兵員供給超過需求,役男無法如期入營者,人數眾多,同時攸關公眾利益的社會事務卻缺乏人手,如何將國軍溢出兵員及不適服常備兵役而未達免役標準者有效應用,經檢討宜比照歐洲國家,以有效運用人力資源,投入社會治安與服務領域,擴大青年服務國家的範疇,應列為政府重大施政之一環,行政院乃於八十七年九月十八日指示:「由內政部於二年內規劃完成社會役並付諸實施。」為因應兵役興革之新制度,經於八十七年三月起分別依階段性任務遂行,先後成立「行政院兵役替代役推動委員會」、「內政部兵役替代役專案小組」、「內政部役政署規劃小組」、「內政部役政署執行小組」,歷經二年餘,增修法規核定發布實施者,計有四十種,如兵役法、兵役法施行法、替代役實施條例、替代役實施條例施行細則:等,政府並於八十九年五月起正式施行替代役,目前分發服勤單位(處所)約三千三百多個,人數有二萬一千餘人,往後視國軍精簡情形,服役人數將可能再增加。為貫徹兵役及替代役制度及配合「替代役實施條例」第二條第二項前段「為執行兵役及替代役事務,內政部應成立役政署」之規定,「內政部役政署組織條例」草案於九十年十月十一日經立法院審議通過,並於九十一年一月十六日奉 總統公布。並於九十一年三月一日正式成立內政部役政署,以統籌規劃與推展兵役及替代役之服務措施。
替代役=依法「並不具備軍人身分」的喔!(替代役犯法並不能用軍法來審判的、必須要用刑法來審判的阿)
因為那是當兵前的事,還不是軍人,所以屬於內政部。
如果去服兵役,那就是軍人,就屬國防部了。
而當完兵以後,除役以前屬備役狀態,還是國防部管。
除役以後就歸內政部管了。
該屬誰管都是依身分不同而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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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役政署為何不屬於國防部?依兵役法第三十四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徵兵規則』
役男需經兵籍調查、徵兵檢查
徵兵規則 第 二 章 兵籍調查
第 6 條
鄉(鎮、市、區)公所應以資訊系統,就戶政資料執行轉錄,編立徵
兵及齡男子名冊。
前項執行轉錄之基準日及相關配合事項,由內政部定之。
第 7 條
兵源之列額,以轉錄基準日之役男戶籍地資料為準,轉錄基準日以後
戶籍異動者,遷出地及遷入地鄉(鎮、市、區)公所應連繫確定,由
遷入地列額後,報請各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備查。
前項轉錄基準日前辦理戶籍遷出登記,未辦理遷入登記者,由遷出地
列額。
經填發徵集令或通知為預備員之役男戶籍有異動者,仍以戶籍異動前
之戶籍地為列額地。
第 8 條
依前條規定列額之役男,因免役、禁役、喪失我國國籍、死亡或經死
亡宣告者,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應註銷列額,並報直轄市、
縣(市)政府備查。
第 9 條
役男經兵籍調查編立名冊後,其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出生別
變更或因其他戶籍登記事項異動時,戶政單位應隨時以資訊系統通報
役政單位登記。
以上這些都與戶政相關,而戶政屬內政部管,如果把兵籍調查丟給國防部,恐怕無法與戶政相連結,如果有錯誤也不易發覺
官方說法
國軍自「精實案」後,兵員供給超過需求,役男無法如期入營者,人數眾多,同時攸關公眾利益的社會事務卻缺乏人手,如何將國軍溢出兵員及不適服常備兵役而未達免役標準者有效應用,經檢討宜比照歐洲國家,以有效運用人力資源,投入社會治安與服務領域,擴大青年服務國家的範疇,應列為政府重大施政之一環,行政院乃於八十七年九月十八日指示:「由內政部於二年內規劃完成社會役並付諸實施。」為因應兵役興革之新制度,經於八十七年三月起分別依階段性任務遂行,先後成立「行政院兵役替代役推動委員會」、「內政部兵役替代役專案小組」、「內政部役政署規劃小組」、「內政部役政署執行小組」,歷經二年餘,增修法規核定發布實施者,計有四十種,如兵役法、兵役法施行法、替代役實施條例、替代役實施條例施行細則:等,政府並於八十九年五月起正式施行替代役,目前分發服勤單位(處所)約三千三百多個,人數有二萬一千餘人,往後視國軍精簡情形,服役人數將可能再增加。為貫徹兵役及替代役制度及配合「替代役實施條例」第二條第二項前段「為執行兵役及替代役事務,內政部應成立役政署」之規定,「內政部役政署組織條例」草案於九十年十月十一日經立法院審議通過,並於九十一年一月十六日奉 總統公布。並於九十一年三月一日正式成立內政部役政署,以統籌規劃與推展兵役及替代役之服務措施。
替代役=依法「並不具備軍人身分」的喔!(替代役犯法並不能用軍法來審判的、必須要用刑法來審判的阿)
因為那是當兵前的事,還不是軍人,所以屬於內政部。
如果去服兵役,那就是軍人,就屬國防部了。
而當完兵以後,除役以前屬備役狀態,還是國防部管。
除役以後就歸內政部管了。
該屬誰管都是依身分不同而改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