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歲強姦罪意義重大

最近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建議廢除有關14歲以下(10歲以上)男童無性交能力的普通法推定,好能嚴懲少年強姦犯。牽一「法」動全身14歲以下(10歲以上)男童無性交能力這推定明顯違反歷史及科學常識,它之所以在香港能維持至今,只因為仍有很多成年人要用「心智未成熟」這藉口來屈青少年,好能「合理地」剝奪他們的性生活權利。法改會至今方才醒覺,雖已姍姍來遲,但總好過沒有。不過,我希望它能夠明白,牽一「法」動全身,醒覺不能到此為止,否則這廢除只會與其他有關「性年齡」的法例衝突,令守法、執法和司法都無所適從。涉及一系列性法律謂一個人已有能力承擔其行為的法律責任,是同時指其身心能力。所以,說一個男孩在法律上有「性交能力」,指的便不單是他可以勃起和進入,還包括他有能力起碼知道性交的意義、這行為對自己和對方的功用和風險、對方和社會對此的期望和要求,以及他和對方是否在有選擇和知情自願的情况下進行。然則,廢除「無性交能力推定」,亦即是推翻了認為在這年紀內的孩童無性交了解力、選擇力和自制力的推定,涉及一切靠此推定而訂立的性法律,例如:1. 淫穢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這條例目的在「保護」未滿18歲人士不受不雅或淫穢的(性)物品所滋擾,背後立足點便是該推定,現既承認10歲以上人士能為自己的性選擇負責,是否滋擾,已是他們的選擇,不需他人替其作決定或「保護」,所以,此條例應把其保護年齡也降至10歲以下。2. 刑事罪行條例124條(與年齡在16歲以下的女童性交,俗稱「衰十一」):背後推定是16歲以下的女童未有能力對性交作知情同意。但眾所周知,女童比男童更性早熟,如果男童10歲以上便可明白什麼是比性交更複雜的強姦,同年齡的女童又怎能不知何謂性交?是故,此條例亦應把年齡限制相應降低至10歲。3. 婚姻條例內的自主結婚年齡:雖然婚姻的內容不止是性交,但無可否認是一大考慮因素,既然10歲已能負性交之責,自主結婚年齡也應相應調低。4. 防止兒童色情物品條例:此條例原意在杜絕兒童色情物品市場,把即使存有此類物品者也入罪,以防有人利用不知性為何物以至不能作出知情同意的16歲以下兒童來製作色情物品,保護兒童。但現既承認人超過10歲便知性為何物、可負刑責,此條例的兒童定義年齡也應降低。5. 性罪行紀錄查核機制:同樣道理,紀錄也應只供服務10歲以下兒童的機構或僱主查核。以上只是一部分主要的應隨著強姦年齡下降而改的法例,相信大部分人一看已直覺不能接受,但法律是公平合理的,不能毫無原則。若單單立法給兒童製造一個有責無權的局面,便只是玩忽法律、虐待兒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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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自吳敏倫 (香港性教育會副會長) 明報專欄文章 11.1.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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